广常发〔2022〕10号
关于接受廖小平辞去广昌县第十九届
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二0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广昌县第十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2条的规定,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廖小平辞去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请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广昌县人大常委会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