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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2020-05-15 09:23:01

 

广常发〔202018


广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拟任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2020512日广昌县广昌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对象: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县长提请任命的个别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已经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前条所列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再次提请任命的,可以不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因换届拟继任的人员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前,仍需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

公共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与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共同办理。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参考和监考人员的组织、考场设置等事项,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命题、制卷、试卷保管、阅卷、归档等事项。

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可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并将考试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考试采用笔试形式,实行开卷或闭卷的考试方法,答卷时限120分钟。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七条  考试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3日前举行,考试前3天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通知参加考试人员。

第八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按时交卷,不得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拟任人员参加考试合格后,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者,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一年内不得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不参加考试者不予提请任命。

第十条  拟任人员的考试成绩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表决时参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