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昌县第十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第41条的规定,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邓达胜辞去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请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