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工作

广昌县人民代表大会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评选及表彰办法

2017-06-13 16:30:00

2010726日广昌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县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代表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评选及表彰办法(试行)》,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本年度县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建议,表彰对象为提出建议的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为领衔代表)。代表建议包括:

1、县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

2、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的议案;

3、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优秀代表建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提建议应围绕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助于促进我县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建议应当在深入调研、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所提建议立意要高、事由明确、内容具体、一事一案,分析问题有理有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切实可行;

3、通过承办单位的办理,取得明显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或者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优秀代表建议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的优秀代表建议原则上控制在全体代表提出建议的10%以内。

第五条  优秀代表建议评选表彰程序为:

1、每年第四季度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评选优秀代表建议活动的通知,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填写《广昌县人大代表优秀建议推荐表》,报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2、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将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推荐的名单进行汇总,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对推荐名单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

3、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优秀代表建议评审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组成,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

4、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将初评意见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5、对评出的优秀代表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表彰。对提出优秀建议的领衔代表,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六条   评选活动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具体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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