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机关
 
关于接受陈国发辞去广昌县第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昌县第十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4条、第55条的规定,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国发辞去县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其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20171226


网站导航